裝修糾紛和解書
甲方:吳OO(即定作人)
乙方:OO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即承攬人)
緣雙方於109年O月O日就台北市OO區OO路O段OO號O樓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因雙方就本件室內裝修工程發生爭議,經雙方充分協商,同意和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本件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於本和解協議書簽立時由雙方合意終止。
二、甲方前已給付乙方之新台幣(下同)1,XXX,XXX元,乙方無須返還之;乙方於台北市OO區OO路O段OO號O樓房屋內自己或委請第三人施作之工程項目,不論成品、半成品或材料,均歸屬甲方所有。
三、乙方基於本件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所應負之保固責任,甲方同意全部免除之。
四、甲乙雙方均確認目前已無持有或保管他方所有之任何物品。
五、雙方基於本件室內裝修工程契約及法律上得向他方主張之其餘權利,包括但不限乙方得向甲方主張之工程款請求權、甲方得向乙方主張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均全部拋棄之;且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主張提出民、刑事訴訟,如已提出者應即撤回之。
六、雙方同意不就本件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所生爭議,撰寫任何相關圖文公開於任何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亦不得向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相關檢舉;任何一方如有違反,願依違約行為按次賠償新台幣OO萬元之違約金予他方,並賠償他方因此遭受之損失或額外衍生之處理費用支出。
七、關於本和解協議書全部內容、室內裝修工程合約及相關簽署文件或契約附件、雙方履約過程中之溝通對話或訊息內容、雙方委任律師往來發函或溝通之全部內容及任何涉及本件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或工程爭議之文字圖片等內容,雙方均同意負有保密義務,除雙方委任律師已知悉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雙方以外之任何第三人揭露、提供或說明;如已揭露、提供或說明者,應予取回、撤回或澄清;任何一方如有違反,願依違約行為按次賠償新台幣OO萬元之違約金予他方,並賠償他方因此遭受之損失或額外衍生之處理費用支出。
八、本和解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以昭信守。
九、就本和解協議書內容所生之爭議,如有進行民事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方:吳OO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乙方:OO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地址:
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9年O月OO日
資料來源: FB”律師實習交流分享”社團,感謝吳俊達大律師惠予同意分享此範本,造福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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