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識會計服務實務指引基礎架構
宗旨: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提升會員執行鑑識會計服務品質,惟考量鑑識會計服務的多樣化,無法以單一實務指引適用於所有的鑑識會計服務,故需針對鑑識會計服務建立基礎架構,作為研訂一系列實務指引的基礎,以提供會員執行鑑識會計服務之指引,並增進社會大眾對鑑識會計服務之認知及信心,推動鑑識會計理論與實務之發展,實現建立鑑識會計權威地位之願景。
100. 目的
.01 鑑識會計服務實務指引基礎架構(以下簡稱「基礎架構」)建立之目的在於:
- 建立鑑識會計服務之整體基礎觀念,作為未來訂定或修訂各類鑑識會計服務實務指引之基礎;
- 提供會員運用實務指引及處理尚未訂定實務指引之議題;
- 協助鑑識會計服務使用者理解及使用鑑識會計服務之資訊。
.02 依據本「基礎架構」所發展之實務指引為專業性實務輔助工具,可作為執行 鑑識會計服務時之參考資源。
200 鑑識會計服務之定義、目的、範圍及特質
.01 鑑識會計服務係指會員運用會計、審計、財務、數量方法、特定之法律領域、蒐集、分析資訊及調查技能與思維、評估證據、解釋及溝通發現之技能,協助法院、法官、檢察官、主管機關、仲裁人、調解人、爭議雙方及其代理人、組織之監理及管理階層等,釐清辨明複雜會計、財務、稅務及商業等事項;或在他人的訴訟或爭議案件中對事實或爭議等事項提供專家意見之顧問服務或提供調查協助之服務等。鑑識會計服務通常可分為訴訟服務及調查服務兩大類:
- 訴訟服務:
- 專家證人服務
會員因其對特定之爭議事項具備專業知識及經驗,提供其專家意見或其他證據給法院、檢察官、仲裁人、主管機關、調解人等作為審理或判斷參考之專業服務。如專家證人係由法院、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相關法律規定選任或囑託時,稱之為鑑定人。
- 專家顧問服務
- 在他人的訴訟或爭議案件中對事實或爭議等事項提供專家意見之顧問服務。本項服務通常不在法院、檢察官、仲裁人、主管機關面前提供意見或其他證據之證言服務。
- 其他鑑識會計服務
前項以外之其他鑑識會計服務,例如擔任仲裁人、調解人及檢查人等。
- 調查服務
調查服務係指在爭議案件中提供調查之執行、諮詢或協助等服務,其服務內容涵蓋爭議緣由、背景或主張等相關事項之調查。
.02 鑑識會計服務之目的:
- 協助法院、法官、檢察官、主管機關、仲裁人、調解人、爭議雙方及其代理人、組織監理及管理階層等,釐清辨明複雜會計、財務及商業等事項,作為審理或判斷之參考。
- 在他人的訴訟或爭議案件中對事實或爭議等事項提供專家意見。
- 在爭議案件中提供調查之執行、諮詢或協助。
.03 鑑識會計服務之範圍:
包括委任人或其代理人委託協助發現事實(調查協助及資料分析)、經濟上損益之計算、懲罰性金額之估算、商業評價、遺產調查與計算、稅務訴訟、公平交易分析、營業中斷與其他保險理賠之評估與分析、舞弊之預防與調查、執業責任分析、專家證人及其他專業服務等。
.04 鑑識會計服務之特質:
- 鑑識會計服務通常係屬顧問服務的一種,其性質與審計、核閱等服務性質不同。鑑識會計服務係會員依據其專業判斷、經驗、教育、訓練及分析,針對受委任事項與範圍提供訴訟或調查服務。
- 會員提供鑑識會計服務係以其在特定領域之專門知識、技巧、訓練及經驗,提供意見及判斷,必須秉持正直、公正客觀的態度。
300 鑑識會計服務之基本守則
.01 會員於提供鑑識會計服務時,應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之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二條,執行其業務。
.02 公共利益
- 會員在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時,應履行專業承諾及維護專業聲
譽,以獲得公眾信任,符合社會期許。
.03 正直、公正客觀
1. 會員應以正直、嚴謹之態度,執行鑑識會計服務。
2. 會員於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應維持公正客觀立場,亦即應避
免偏見、利益衝突而影響專業判斷。
.04利益衝突
- 會員與委任事務相關各方間存在利益衝突時,不應接受委任。利益衝突係指會員和委任事務相關各方間的利益不相容。
- 會員接受委任事務前,應辨識潛在的相關各方,以評核有無利益衝突。
- 會員於評核利益衝突時,如涉及先前之委任人,應考量先前委任經過時間之長短、事務之重大性、保密原則之違反及委任事務間之相關性。
- 會員於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本身與委任之爭議當事人者間,產生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評估受委任之合適性。
- 會員在執行委任事務期間,應持續觀察及評核可能之利益衝突。
.05 獨立性
- 鑑識會計服務非屬審計業務,會員提供鑑識會計服務時,有關獨立性之判斷,會員仍應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發布之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規定。
.06 專業能力及專業注意
- 會員在提供鑑識會計服務時應善盡其專業知識、技能及經
- 會員應具備足以執行完成鑑識會計服務之必要專業知識、技能、資源與時間。
- 會員對於委任事務,如有部分工作非其專業知識及技能所能處理者,應諮詢其他專家。當會員信賴其他專家意見時,會員應在其報告中揭露其他專家的資格及取得其他專家意見的報告範圍。
- 當會員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時,如果不確定其執業之法律責任時,允宜考慮尋求專業之法律意見。
.07 保密
- 會員非經委任人之同意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洩露,並應約束參與該委任事務之相關人員共同遵守。雙方委任關係終止時,亦同。
- 會員不得藉其委任事務所獲知之秘密,謀取其個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400 委任
.01 會員承接鑑識會計服務案件時,應評估其專業能力是否足以勝任,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案件,不宜接受。
.02 除受法院、檢察官或仲裁庭選任或囑託,委任事項已有書面約定者外,接受委任時應訂定委任書載明委任之相關事項與條件,包括服務目的、內容與範圍、工作進度與方式、專案成員、服務公費與歸墊支出、委任人配合事項、商業條款,以及報告的性質。
.03 委任服務事項若有重大變動,會員應與委任人討論,並將變動書面化於委任書。
.04 會員在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時,應認知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專家證人服務。
500.委任之規劃與執行
.01 會員在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時,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須善加督導。
.02 會員在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時,應認知每個委任事務均具獨特性,其規劃應依個案專案制定,且於委任事務執行期間,應針對下列事項持續、適時從事專業判斷:
- 辨識委任事務之目的;
- 充分了解委任事務之情況及引發委任事務的事件;
- 充分了解即將執行之委任服務背景 (例如:與委任相關的鑑識程序、法律、規章、契約或方針);
- 辨識任何範圍的限制,諸如訪問被拒絕或資訊無法取得或提供;
- 評估完成工作所需資源,及選擇一個合適的團隊;
- 經委任人同意,評估就特殊事項選任外部專家協助之必要性。
- 會員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應具備專業會計技能及調查技能,說明如下:
- 專業會計技能涵蓋下列項目:
- 對企業活動相關文件、記錄、報告等理解、管理與控制之
- 辨識、取得、審查及評估會計相關資訊之能力;
- 量化實際或預期交易或事項對財務影響之能力;
- 執行及解釋資訊的相關分析之能力;
- 對企業資訊及財務分析結果提供書面文件及解釋,以供決策之能力;
- 根據執行業務之發現及結果,提供相關且適當之意見與結論之能力。
- 調查技能涵蓋下列項目:
- 辨識、取得、審查及評估契約相關資訊之能力;
- 分析及比較資訊之不同類型與來源;
- 理解資訊之類型,以助於確立動機、意圖及偏見;
- 了解資訊可能被偽造或隱匿之方式;
- 對所蒐集之資訊及執行之工作(包括他人之資訊及工作)
- 將調查之發現及結果提供書面文件並加以說明,以供決策
.04 會員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應準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適當記錄
.05 會員在鑑識會計服務委任中執行資料蒐集及分析時,應秉持專業態度評估相關資料。
600 專家證人服務
.01 會員接受專家證人服務委任時,應認知其將須接受質證或交互詰問。
.02 會員執行專家證人服務應遵守下列規範:
- 對法庭的責任應高於對客戶的責任;
- 在會員相關專業領域應以客觀及不偏頗的觀點協助法庭的責任;
- 依事實發現,忠實客觀表述專家意見;
- 當特定的爭議或問題並非會員專業領域,應恪盡向法庭述明之義務。
.03 當會員被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相關法律規定選任(或囑託)為鑑定人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職務。
700 鑑識會計報告
.01 會員執行鑑識會計服務,可以書面報告或言辭等形式傳達,是否須提出正式之書面報告應依會員與委託人之約定。
.02 會員在與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書面文件中,應慎用專業用語。鑑識會計服務並非審計服務,會員不應提及其服務係依循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03 鑑識會計報告涵蓋之內容應依會員與委託人之約定,下列項目僅供會員與委託人協議時之參考:
- 出具報告之對象;
- 委任之目的及情況;
- 報告的範圍及使用之限制;
- 所採行的技術與程序,包括方法的描述及選擇該方法的理由;
- 所有的基本假設及信賴該等假設的原因;
- 據以編製報告的文件與資料來源;
- 引用其他專家報告的信任程度;
- 讓報告使用者能夠連結發現事實與結果之資訊及文件;
- 報告中採用之技術名詞其定義及解釋;
- 專案負責之會員姓名及其事務所;
- 報告的日期;
.04 會員提供鑑定人服務之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記載。
800 辭任
- 會員如遭遇執行範圍之限制或利益衝突產生等情況,影響出具公正客觀之報告時,應該考慮是否辭任。
900 公費
.01 公費之收取,應依鑑識會計服務相關人員之投入時數及費率計算。
.02 公費之收取不可有或有公費之情事。
1000. 訂定及發布
.01 本實務指引經理事會通過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02 本實務指引訂立於 10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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