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案例分享--女兒帳戶存千萬操作股票 老婦拒繳贈與稅遭管收

[分析]

我實在搞不懂,幹嘛不用自己的戶頭操作股票和期貨,偏偏要使用女兒的帳戶做這些事,然後和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作對。

 

此案假若在稅務查核時主張非贈與關係,需主張女兒的帳戶為其借名使用,以下為國稅局處理此種事情的相關行政規則判斷依據。

 

[相關法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

 

(一)主張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之事證顯示該資金之使用、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該資金運用皆用於出資者本身事務。

2. 該資金孳息、收益確有轉回出資者或由其支用。

3. 查獲前雙方資金往返頻繁,流向人頭之資金經常有回流情形者。

4. 其他具體事證。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三)除有符合上列兩點外,其餘在查獲時所匯、存資金仍未轉回者,即認屬贈與核課贈與稅。

 

(四)若核認確屬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者,如金額鉅大且有虛偽安排之顧慮者,應視個案情形簽報列管。

 

[新聞實例]

TVBS新聞 20201217

 

王姓婦女以女兒名義開設帳戶存入1200萬元,作為操作股票期貨基金,這筆錢被國稅局視為贈與,但王女未申報也拒絕繳納154萬元贈與稅,昨天遭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官今天指出,66歲王女於民國103年將新台幣1200萬元存入女兒帳戶,作為買賣股票期貨的基金,交易金額逾1000萬元,王女更從這些帳戶提領1600萬元。

 

王女將1200萬元存入女兒帳戶,被國稅局視為贈與,必須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王女堅持名下無財產所得,她只是個領老人年金的老人。 台南分署昨天將王女傳喚到案,認定王女有錢投資股票、期貨,卻拒絕繳稅,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的管收事由,當場留置王女,且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下午510分裁定管收,隨即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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