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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小會計原則分流之介紹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後對於稅簽查審實務的影響

鄭宏輝 會計師

  • 營所稅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相關法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 經濟部定義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函令

      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經濟部一0四、九、十六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五二九0號函)

   [會計原則適用狀況介紹]

  1. 目前會計準則已實施大小分流,公開發行以上公司使用國際會計準則,但請注意,目前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是使用經金管會認可的國際會計準則
  2. :
  1. 會計準則本文:國際會計準則(IA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IAS: 141號止(會跳號,因為中間有部分公報被取代)

             IFRS: 1-16(會一直制定下去)(110年金管會認可適用到IFRS 16號止)

  • : 舉例來說,在查審民國106年案件時,納稅人主張IFRS 15(收入認列), IFRS 16(租賃)為無效,因當年度尚未認可至該兩號公報。
  1. 解釋公報部分: 解釋(SIC)及解釋公告(IFRIC)

             SIC: 僅剩部分有效(SIC 7,10, 25,29 ,32)

             IFRIC: 1-23(號碼會一直延續下去)

   IFRS特色: 為了能適用於全世界,故採用原則基礎方式來制定會計準則,白話的說,會計公報訂得不清不楚模擬兩可,公報本文及解釋公報很少見到釋例及計算,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有出版IFRSs 釋例範本(第四版)來減少爭議。

  1. 企業會計準則於民國1049-11月一次制定1-22號公報,於10511日開始適用,後來有部分公報加以修改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有企業會計準則專區,主要有以下專業資訊來規範整個企業會計準則之適用:
  1. 企業會計準則與金管會最新認可之IFRS之差異分析表
  2.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問答集(編號105106年之基秘字XXXX號函適用於105年之後的查審案件)
  3. 企業會計準則範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有彙總出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問答集及參考範例彙編(第一版) --1063月版

  重要提示:原來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相關解釋令,在民國10511日開始失效,假若在民國105年當年及以後年度案件核課時,還有納稅人或會計師拿這些規定來適用,應不予適用。

  1. 部分企業會計準則條文解讀
  2. 現今所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程序]
  3.   4號第5條規定,管理階層在判斷所適用的會計政策時,應按下列順序考量:
  4. 企業會計準則對處理類似及相關議題之規定。(公報本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釋例和解釋令都屬此層級)
  5.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對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之定義、認列條件及衡量觀念。
  6.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要金管會認可的IFRS才算,IASB剛發布的新公報都不算喔)
  7. 其他財務會計準則之權威發布機構所發布之公報、其他會計文獻及公認知產業實務。
  8.   3, 4之規定時,不得與1,2之規定意旨衝突。
    • (我的經驗是,敢去亂發表意見的人都沒辦法依據此公報的適用順序拿出相關依據)

   [部分企業會計準則導讀]

  • 企業會計準則第2(財務報表之表達)6:「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表之企業,應於附註中明確且無保留聲明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除非財務報表遵循所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企業不得聲稱其財務報表係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解讀:須明確聲明要完整的遵守全套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第2(財務報表之表達)22:
  • 業於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首次適用)時,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追溯調整,作為首次適用之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之初始金額。--原則要追溯適用
  • 以下是不追溯適用的條文)

企業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首次適用時,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1.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將前一期期末資產負債表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列報之金額,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分類規定,對資產、負債及權益作適當之重分類,作為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之初始金額。

2.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以前,已存在之金融工具,仍應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分類,不得重分類。

3.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以前,已進行但尚未完成之工程,仍應繼續依原方法處理,直至交易完成為止。

4.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尚未期滿之租賃,無須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之規定重新分類。

5.首次適用所編製之財務報表中,對於所列報比較期間之會計項目,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分類規定,作適當之重分類,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重分類之項目及金額。

6.首次適用與先前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間之重大差異,得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該等差異所產生之影響數。

    第一項所稱之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係指企業之會計處理,於報導期間開始日,首次由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為該日所有有效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並據以編製整份財務報表。

  • 現金流量表由稅前損益開始編製(企業會計準則第3--現金流量表)
  • 企業應追溯適用所有會計政策變動,除非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特定之過渡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
  • 一堆原則基礎的條文
  1.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第6(判斷融資租賃的標準):「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係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資產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有權選擇購買該租賃資產,且能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資產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致使在租賃開始日,即可合理確定此選擇權將被行使。

     3.租賃期間涵蓋租賃資產經濟年限之主要部分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該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公允價值。

     5.該租賃資產因具相當之特殊性,以致僅有承租人無須重大修改即可使用。」

     說明: 原則基礎制的會計原則條文充斥著一堆不確定文字概念,會計原則制定者的目的是,希望管理階層能依照會計原則的精神自己制定會計政策,故在徵納核課時發生會計原則在適用原則基礎相關條文爭議時,建議請該公司提示自己的會計政策,並檢視其是否前後一致。(90%以上的未公開發行公司沒有自己的書面會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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