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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課徵議題

鄭宏輝 會計師

[稅務新聞之一]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0-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日有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土地原借名登記在朋友名下,現判決返還自己名下,不知是否有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借用朋友名義登記,朋友是該土地之法定所有權人,現在經過訴訟判決確定移轉予李先生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仍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至於有無土地增值稅,視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於持有期間內有無漲價而定。該期間如無漲價,土地增值稅為零,若有經調漲,會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稅務新聞之二]

 

要回「借名登記」之土地 仍應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布日期:108-05-1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有一筆土地原由自己出資購買,但約定登記在弟弟名下,事後經判決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不知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況即所謂「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在性質上屬無名契約,其法律之效力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是以,當借名者終止借名關係時,出名人即負有返還所有權之義務,但先前借用名義所為的土地移轉登記仍是有效的。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所以,借用弟弟名義登記,弟弟是該土地之法定所有權人,不論嗣後土地所有權再登記回借名人的移轉原因為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仍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至於有無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視借名登記之土地持有期間之公告現值有無漲價而定。該期間如無漲價,土地增值稅為零,若有調漲,會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撰稿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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