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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範例
XX縣XX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茲證明 君所申請下列土地於本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無誤。
鄉鎮 市區 |
地段 |
小段 |
地號 |
地目 |
面積 (平方公尺) |
使用分區 |
用地 |
所有權人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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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二、前開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認。
三、前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應檢具本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其依法准駁。
(受理機關全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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