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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協會虛報薪資案件之稅務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假若個人檢舉某間營利事業虛報其薪資,則國稅局通常的查核方式會是請該營利事業提示以下文據:

  1. 員工薪資給付之薪資轉帳證明,領現者,則是要求提出此員工簽收的收據。
  2. 相關服務的證明事實。
  3. 薪資印領清冊。

 

假若是虛報薪資被認定,則會補稅以及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進行裁罰,還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的可能性。

 

以後面所附的新聞案例(藝能發光),該協會已附上某張檢舉人簽收的勞務報酬單,但仍須舉證相關的服務事實,方能判斷是否有虛報薪資的事實發生。

 

[相關法令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七十一條(107.6.29.修正)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二、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應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四、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五、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六、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合夥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而合於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認定。

 

七、聘用外國技術人員之薪資支出,於查帳時,應依所提示之聘用契約核實認定。

 

八、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五)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十、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十一、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十二、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十三、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900607台財稅第0900450074號令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經依本部69527日台財稅第34214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茲為加強對於是類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如下:(一)由稽徵機關調查營利事業虛報職工薪資事證確鑿經核移司法機關之虛報薪資案件,稽徵機關應即註銷被虛報薪資者之綜合所得稅,改向營利事業發單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由被虛報薪資者逕向法院(編者註:依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為地方檢察署)檢舉,而在營利事業有關人員刑責未確定前,被虛報薪資者應補繳之所得稅款暫緩徵收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專冊列管,定時向司法機關查詢催辦,以確保於法定徵收期限屆滿前徵起應徵之稅捐。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900927台財稅字第0900036725號令

 

納稅義務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營利及利息所得者其所得稅可暫緩徵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課徵之所得內容異議,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該納稅義務人之營利及利息所得,有關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應否暫緩徵收,請比照本部69527日台財稅第34214號函及本部906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074號令規定辦理;至限制出境部分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聞之一]

指控「藝起發光」逃漏稅 Ben收國稅局通知:已立案調查

林保宏

2023216 週四 下午10:10

 

藝人宋逸民發起的教會「藝起發光」,前陣子被爆出多起爭議事件,先是與小甜甜(張可昀)發生紛爭,之後又被王瑞玲控訴短報捐款金額,導致多名前教友也都出面指控,藝人夫妻檔阿Ben(白吉勝)、徐小可也在過程中,多次發生力挺小甜甜,並砲轟「藝起發光」。阿Ben在臉書發文透露,日前檢舉藝起發光涉嫌逃漏稅和虛報薪資所得,今(16)日已收到國稅局來函通知將專案調查。

 

Ben、徐小可夫妻今日在臉書粉專「白吉勝&徐小可 Love 白宮這一家 Pai’s Family」發文,透露出道23年首次跑國稅局。農曆新年期間,突然收到國稅局寄來的執業補稅通知,內容提到「藝起發光」、「執業所得」等字眼,一開始他們也不理解,看著「莫名其妙的『費用金額』?我看著補稅單簡直驚呆了!這些執行業務金額,究竟怎麼一回事?」

 

收到該起通知後,阿Ben詢問會計師和友人,才意外得知「意思是我本人竟然在不知不覺中,曾經在藝起發光領過薪水?我沒有領個這些數字金額啊!」阿Ben還透露,我們家在108109110年間,所付出給藝起發光的所有奉獻,這些竟然都無法抵稅就算了,「我們竟然要為從沒領過的執業所得金額補稅?」

 

對於這份莫名其妙的通知,阿Ben和徐小可夫妻都傻眼氣炸了,還專程跑一趟國稅局,查看單據後才發現除了他自己外,就連徐小可和岳父都被藝起發光寫上「領過薪資」。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阿Ben說已經向國稅局檢舉藝起發光逃漏稅,「在檢舉5天後我們收到了國稅局來函通知,藝起發光逃漏稅案,已經成立專案調查!」

 

[新聞之二]

宋逸民「藝起發光」遭控逃漏稅!深夜公布阿Ben領錢證據反擊

謝佩樺

2023217 週五 上午11:50

 

Ben(白吉勝)、徐小可夫妻檔自小甜甜與宋逸民的「藝起發光」教會發生糾紛後,數度以前教友身分力挺小甜甜。16日阿Ben就突然在臉書發文,坦言日前檢舉「藝起發光」逃漏稅、涉嫌虛報薪資所得一事已獲得國稅局來函通知「成立專案調查」。對此,「藝起發光」教會也發出聲明,表示會「全力配合國稅局這邊的調查」,並公布阿Ben的勞報單。

 

Ben、徐小可在貼文中表示,農曆年間突然收到國稅局執業補稅通知,才發現在「藝起發光」有領過薪水的紀錄,但阿Ben強調,在教會的3年間,只有長期的奉獻,並沒有領過國稅局稅單上所標示執業數目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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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藝起發光」教會解釋,該款項是舉辦公益活動時,給予每一位藝人的車馬費,「都有取得他們親自簽名的勞報單,每一個簽名都有勞報的證據,我們都是完全按照國稅局的規定來開立參與執行業務所得給每一位藝人」,重申沒有逃漏稅的嫌疑,並以聖經的經句來比喻,奉勸旁人不要任意捏造事實。

 

藝起發光教會聲明:

 

既然國稅局已經介入調查,藝起發光也會全力配合國稅局這邊的調查。

 

相信不管是我們有沒有挪用過協會的資金來支付兒子英國的學費?以及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不是使用協會的金錢購買?以及我們夫妻有沒有靠宗教斂財?等等遭到誣衊或質疑的內容,都會水落石出。

 

還有人說藝起發光開立的收據到底可不可以使用?以及藝起發光有沒有涉嫌逃漏稅以及涉嫌謊報薪資所得?漏開收據?我們到底為什麼要完全按照國稅局的規定來開立這些執行業務所得,給所有參與過並領取協會活動車馬費的藝人?

 

相信一切都會真相大白,國稅局一定也會將所有金流調查清楚並將結果告知他們。

 

教會重申,協會因為長年舉辦愛在四月天,以及幫助台灣各教會的一些公益活動,我們對於每一位參與的藝人都有支付他們車馬費,並且都有取得他們親自簽名的勞報單,每一個簽名都有勞報的證據,因此我們都是完全按照國稅局的規定來開立參與執行業務所得給每一位藝人(附上白先生其中之一的勞報單),所有的真相就等國稅局的整個調查出來之後會再公告給大家,也希望大家不要再利用媒體誣衊及混淆試聽。

 

到時候請該道歉的人道歉,該說明的人說明,傳道人的尊嚴和清白並不是可以這樣任意踐踏誣衊的。

 

(出埃及記 23:1)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

 

 

[相關稅務新聞稿之一]

財政部1040909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無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費用後,核定之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該局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57萬元屬實,併同剔除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元,合計剔除營業費用59萬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41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9萬元,依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相關稅務新聞稿之二]

財政部1031024新聞稿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本案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85,000元(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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