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開發票相關案例及函令
鄭宏輝 上
[相關新聞稿]
未依時限發立發票,緃未漏稅,仍被處5%罰款
2016/11/13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定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至12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系爭期間之銷售額10,762,231元,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連帶關係存在。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應善加把握,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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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之道]
主張以下函令:
營業人未依限開立發票於查獲前自動補開補報者免罰,內容:營業人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按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05/14台財稅第861897540號函)
[相關法令]—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請務必按照此行政規則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業別 |
範圍 |
開立憑證時限 |
特別規定 |
買賣業 |
銷售貨物之營業。 |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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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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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 |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籐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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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業 |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
一、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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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業 |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廠等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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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業 |
凡投資利用土地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場、林場、茶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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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 |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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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業 |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魚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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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冶業 |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煉礦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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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 |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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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 |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印印刷品之營業。 |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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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 |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燈公司、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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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
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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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 |
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營業。包括具有船舶、車輛、飛機、道路及停車場站、碼頭、港埠等設備之機構。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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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業 |
包括攝影、繪像、沖印等業 |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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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業 |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鋪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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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 |
凡經營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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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業 |
凡為客戶修理物品、器具、舟車、工具、機器等,使其恢復原狀或加強其效能者之營業。包括修理車、船、飛機、工具、機械、水電、鐘錶、眼鏡、自來水筆、電器、舊衣服織補及其他物品器具之修理等業。 |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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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業 |
凡由客戶提供原料委託代為加工,經加工後以加工品交還委託人,而收取加工費之營業。包括碾米廠、榨油廠、磨粉廠、整理廠、漂染廠等業。 |
同修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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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 |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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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業 |
包括理髮店、美容院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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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業 |
凡以洗滌設備供顧客沐浴之營業。包括浴室、浴池、澡堂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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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業 |
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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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業 |
凡為他人堆藏及保管貨物而受報酬之營業。包括專營或兼營之倉庫、堆棧、冷藏庫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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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 |
凡以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出租與人交付使用,收取租賃費或報酬金之營業。包括出租工具、機械、器具、車輛、船舶、飛機、集會禮堂、殯儀館、婚喪禮服、儀仗及出租營業權、商標權、礦產權、出版權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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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業 |
凡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之營業。包括報關行、船務行、傭工介紹所等業。 |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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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業 |
凡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貨物之營業。包括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業。 |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
技術及設計業 |
凡為他人做技術上之服務及為他人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包括公共關係服務業、機械化學工程設計業、中外技術合作及提供專利或發明與他人使用之營業人等業。 |
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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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飲食業 |
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女性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 |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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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飲食業 |
包括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及酒吧等業。 |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
|
公證業 |
凡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並收取費用之營業。包括公證行、公證公司及其他經營公證業務之組織。 |
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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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 |
凡經營存放款、匯兌、兌換之營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 |
以收款時為限。 |
倉庫、保管箱等營運收入、租金及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保險業 |
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信託投資業 |
凡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資本市場有關目的投資之營業。包括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投資業務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保管箱、機器等租金收入及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證券業 |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交易所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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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 |
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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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業 |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票券買賣業務之營業。包括票券交易商及兼營票券買賣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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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 |
凡經營貸款於客戶並取得典、質權之營業。包括典舖、當舖、質押舖等。 |
以收款時為限。但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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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