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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1號9樓之1
聯絡人:邱薇伊
聯絡方式:02-23925077分機19
網址:http://www.roccpa.org.tw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400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管理檔案申報表。(P.4)
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之進修時數、認可辦理單位與認定期間及折抵標準一覽表(P.5)
主旨:關於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凡符合規定資格且執行複核報告者,惠依相關規定,即時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及進行持續專業進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民國103年12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50591號函,准予備查本會「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三項「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受理申報。」規定辦理。
二、關於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相關規定,本會之前函請全體會計師卓悉查照如下:
(一)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增訂會計師複核估價報告乙節,本會依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31425號函,及民國103年4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5479號函等示,本會於民國103年6月3日全聯會字第1030610號函(註:請參閱公會新聞,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四公會聯合網站。採公告於本會網站,並以電子郵件發送),函送全體會計師,惠於103年7月31日前,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及依相關規範執行複核報告。
(二)有關金管會函示本會訂定複核「作業規範、檢查表、意見書範本及聲明書」等自律規範乙節,本會民國103年12月31日全聯會字第1031173號函(註:請參閱公會新聞,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四公會聯合網站。採公告於本會網站,並以電子郵件發送),將金管會民國103年12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50591號函,准予備查之自律規範,請全體會計師查照。
三、按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3142號令,公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修正條文,其第3項第4目後段,規定之資格如下:
(一)具備會計師法規定執業資格之會計師就發行人委外估價或自行估價報告之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四年以上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或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並參加評價相關訓練達九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及格證書。
2、未曾因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或出具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意見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4、不得為發行人、出具估價報告之估價師或於發行人自行估價報告簽章之權責人員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或為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
(二)爰請符合上開資格且執行複核報告者,惠填復本會建置「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管理檔案申報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是感。
四、復次,為提升會計師執行複核之品質,依編製準則第9條,及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25日1030015479號函示,規定持續內容及時數如下:
(一)進修內容包括編製準則等相關法規、不動產相關IFRSs公報、不動產估價相關法規、評價專業之相關課程等。
(二)說明項三、(一)、1所揭之九十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且取得及格證書。
(三)凡執行複核之品質之會計師,每年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9小時。從事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且每年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9小時。
五、基於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25日1030015479號函,函示 會計師執行複核案件業務相關之持續進修小時數,得納入本會「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1條每一年度應持續專業進修時數。」爰本會民國103年8月28日第9屆第25次理事會議,決議略以:
(一)會計師參加評價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之小時乙節,原則至少須有二分之一,為參加本會所辦理之訓練課程,俾昭本會嚴求管控品質。
(二)本會允許登記之國內外專業進修訓練機構單位,除本會 外,其餘認可單位(詳參附件二)。
(三)本會認定期間及折抵標準:
1、認定期間:會計師須取得執業資格後,相關進修時數始得列入計算。
2、說明項三、(一)、1所揭「九十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且取得及格證書」之折抵標準:一個科目(相同科目合併計算)依實際上課小時數、最多折抵15小時,最多僅可折抵(三科)45小時。
3、金管會函囑每年需持續進修9小時規定:比照上述最多僅可折抵4小時。
正本:全體會計師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本會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本會專業教育委員會
理 事 長 羅淑蕾
附件一
傳復:全聯會(2358-2884) 編號: (本會填寫)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
合理性複核案件」管理檔案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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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勾選資格符合之項目 |
□符合下列1.3.4.5.項者 (敬請 檢附具備四年以上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證明文件) □符合下列2.3.4.5.項者 (敬請 檢附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證明及90小時課程及格證書) 1.具備四年以上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 2.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並參加評價相關訓練達九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及格證書。 3.未曾因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或出具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意見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4.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5.不得為發行人、出具估價報告之估價師或於發行人自行估價報告簽章之權責人員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或為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 ※個人資料同意聲明※ 本人同意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檔報名表上相關資料,並作為後續管理及未來主管機關查詢之用。 親自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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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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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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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
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之進修時數、認可辦理單位與認定期間及折抵標
準一覽表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及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25日1030015479號函示規定 |
辦理單位 |
本會認可單位與認定期間及折抵標準 |
1.具備四年以上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或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並參加評價相關訓練達九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及格證書。 2.從事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且每年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9小時。 |
除本會外,其餘認可單位: 1.政府機關所辦理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並取得證明者; 2.各會計師公會所舉辦之課程;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中心、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中華企業評價協會、工業技術研究院。 4.參加各公私立學校正規教育、研習課程,與評價及不動產估價有關並取得學分證書(明)或結業證書(明)者。 |
1.會計師參加評價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之小時,原則至少須有二分之一,為參加本會所辦理之訓練課程,俾昭本會嚴求管控品質。 2.本會認定期間及折抵標準: (1)認定期間:會計師須取得執業資格後,相關進修時數始得列入計算。 (2)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並參加評價相關訓練達九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及格證書之折抵標準:一個科目(相同科目合併計算)依實際上課小時數、最多折抵15小時,最多僅可折抵(三科)45小時。 (3)金管會函囑每年需持續進修9小時規定:比照上述最多僅可折抵4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