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官網預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關於銀行須對OBU的盡職調查要求: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除依風險基礎方法對具較低洗錢或資恐風險客戶採取與該客戶風險相當之簡化措施外,其餘客戶規定如下:
一、 境外之自然人:
(一) 應取得姓名、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之類別及號碼。
(二) 應驗證至少二種證件,包括有效之護照、由政府機關簽發之附有照片之有效身分證件、由政府機關簽發附有照片之駕駛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並能確定持有人身分及國籍、原居地或永久居留地之證件。
(三) 視客戶風險程度取得寄往客戶所提供住址之本人簽署回函、或辦理電話訪查、實地訪查或其他驗證身分措施。
二、 境外之法人:
(一) 應取得法人全名、註冊日期及地點、登記或註冊號碼、註冊地之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住址。
(二) 應驗證以下文件,確認法人仍合法註冊及未解散、清算、停業或被除名,不得採取客戶出具聲明書方式辦理:
1、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法人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公司章程。
3、 法人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人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4、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效期內之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但如前目董事職權證明書已載明該法人仍存續中者,得免向客戶徵提。
(三) 前款第3目及第4目之文件如於向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查詢該法人註冊合法性及查詢結果之六個月內完整報告已載明者,得免向客戶徵提。
(四) 應瞭解客戶業務性質、取得董事及股東名冊以辨識股權結構及控制結構並確認實質受益人。
(五) 視客戶風險程度取得寄往客戶所提供住址之有權人簽署回函、或辦理電話訪查、實地訪查或其他驗證身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