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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入CRS最新動態分享(106.7)

鄭宏輝會計師

   根據1067月最新的中央社新聞,財政部打算和與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的32個國家簽署CRS相關協定,許多國家均為與台灣國民有密切經濟往來的國家,不得不注意之。另租稅協定的課稅資訊係跨國稅務查核時依個案被動交換,但CRS協定則為金融帳戶資訊主動大規模交換,以下分享

  1. 1.    台灣已簽訂租稅協定之完整名單
  2. 2.    相關新聞
  3. 3.    CRS會交換的相關資訊(以大陸的法規為例)

[台灣已簽訂租稅協定之完整名單]

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中央社新聞]

藉新南向國租稅協定財部力推CRS

時間:2017-07-04 17:28 新聞引據:採訪 撰稿編輯:陳林幸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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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和32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其中新南向政策國家有8個。財政部表示,由於國際反避稅趨勢力道愈來愈強,目前另一波全球性的「肥咖條款」,也就是國際稅務資訊通報制度-「共同申報準則(CRS)」,已成為主流,目前財政部也已經在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中,優先挑選推動雙方主管機關簽訂CRS相關協定,且也拋出要和對方進行洽商的訊息。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58月公布「共同申報準則(CRS)」執行手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被稱為是繼美國「肥咖條款(FATCA)」後,全球版的「肥咖條款」,主要就是協助各國政府和金融機構導入CRS,除了防制洗錢,也要避免有心人士逃漏稅。

台灣立法院也在今年526日三讀通過修法,賦予財政部有權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以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的協定。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副司長丁碧蓮指出,國際反避稅趨勢力道愈來愈強,資訊也愈來愈透明,在OECD的架構下,也要求各國都必須做到CRS,因此台商也必須遵從在所創造利潤的地點誠實納稅。丁碧蓮說:『(原音)台商要遵循在他每一個地方該歸屬的利潤,他的營運的策略,以及交易模式,都必須改變過去的思維,因為過去他們可能會做一些租稅規劃,但目前太攻擊性,或是太規劃的租稅規劃可能就要審慎,必須調整營運策略和交易模式。』

財政部也指出,目前和他國洽簽CRS,先鎖定和台灣簽有租稅協定的32個國家,其中新南向政策國家包括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澳大利亞以及紐西蘭等8國,這些租稅協定中,就有條文明訂「資訊交換」,目前財政部也已經拋出和對方相關主管機關商訂執行的細節,且也已挑選出優先洽商的國家。

 

[CRS會主動交換的資訊]—以大陸的《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為例

(一)個人帳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帳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機構帳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帳號或者類似資訊;

(三)西曆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帳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帳戶在本年度內註銷的,無需報送此項資訊,但應當注明帳戶已註銷。

(四)存款帳戶,報送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

(五)託管帳戶,報送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於被託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總額。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託管帳戶的收入總額。

(六)其他帳戶,報送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七)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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