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贈與農地後碰到區段徵收之相關法律及課徵實務分析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1. 1.     原來是農地,贈與給民法1138條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之後,原則上在贈與五年內要保持農業使用,假若在贈與後五年內被區段徵收,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此為該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故可不補繳贈與稅。另外,依據土地稅法第3912項規定,這種狀況也是得免補徵土地增值稅。
  2. 2.     但假若是農地在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才要贈與這農地給民法1138條之繼承人,適用免稅的條件則變得嚴格許多,需同時取得(1)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規定情形之證明,及(2)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適用免稅。

假若此時無法同時取得以上兩種文件,則會被補徵贈與稅,這個稅務陷阱不可不慎之。

 

[法律規定]

 

  1. 1.     遺產贈與稅法

 

第二十條(89.1.26.修正)(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1. 2.     土地稅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土地區段徵收之減免)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1. 3.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課徵實務分享]

 

贈與農地要免稅不可不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須同時取得(1)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規定情形之證明,及(2)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贈與之該農業用地,始得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故贈與人為一般農地之贈與,經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市政府區公所)後,即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若所贈與之土地原屬農業用地,惟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縱變更後仍合法持續為農業使用者,除檢具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外,應另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於104年贈與土地與胞弟乙,並檢附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嗣經該局查得系爭土地已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乃向都市發展局查詢,發現系爭土地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各款情形之一,遂依法發單補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多數納稅義務人誤認贈與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疏未查明該土地是否經依法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始得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故納稅義務人在贈與土地時,應先瞭解相關免稅規定並取得完備之證明文件,避免不符合免稅規定而遭核定補徵。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