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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或用低價出租房屋的重要稅務規定解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這條稅務規定施行很久了,而且有母法和子法層次的規定在規範,假如真想要把房屋無償給他人使用而不想被誤設算租金課稅,請先將無償借用合約(這在民法上稱為使用借貸)去公證人處進行公證,並建議在申報時主動先附上此公證後合約,才能避免被誤課綜所稅。
  2. 實務上,假如自己租賃所收取的租金收入低於一般租金標準而遭稅捐機關調整租賃所得,處理方法建議如下:
  1. 提出所得稅更正申請書,附上租約及實際收取租金之金流證明。
  2. 國稅局承辦人員收到此更正申請,確認資訊無誤後,會更正綜所稅之核課決定及稅單,使納稅人不會多繳冤枉稅。

 

[新聞本文]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的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所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如供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34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任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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