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查獲納稅人漏報收入後如何核定課稅所得
鄭宏輝 會計師
[函令內容重點整理]
- 稽徵機關查獲匿報銷貨收入,計算匿報課稅所得額時,如該銷貨收入確已包含成本在內,而違章人當年度結算申報書尚未申報減除者,應予減除銷貨成本,不得以違章銷貨收入全數作為所得額。
- 以上的申報情形,稽徵機關在審核費用部分時,應注意該等費用項目是否與產品有無直接關係,此等費用應否同意營利事業再度減除,應視原申報案之核認情形而定。除原申報案已申報列入之費用,根據有關規定或按營業收入比率調整剔除其超列部分者(如交際費職工福利費等),於計算匿報所得額時,自應重按原申報費用(包括原調整剔除數)核實認定外(就是不能再度額外扣除此費用,以免重複認列費用項目),應不得再行減除費用。
- 假若是未提供帳冊,則匿報銷貨收入*同業利潤標準=漏報所得額
- 假如原以書審申報,則漏報所得額= 查帳核定之全部所得額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全部所得額減除申報所得額後之差額
- 假若營利事業是因為費用憑證不符規定或超過法定限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予以剔除而發生之差額,自不得以匿報所得論處。
- 假若營利事業是進銷存貨不符或虛列費用而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則會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
- 漏報之收入如成本與損費均已列報,應以漏報之銷貨收入為匿報所得額。
- 漏報之收入假如成本部分未列報,則以漏報銷貨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
- 假若該營利事業本身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全部所得額予以補徵稅款者,則以漏報之銷貨收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純利率核計其匿報所得額。
[函令之一]
匿報銷貨收入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方式
財政廳600907財稅一第95314號令
稽徵機關查獲匿報銷貨收入,計算匿報課稅所得額時,如該銷貨收入確已包含成本在內,而違章人當年度結算申報書尚未申報減除者,應予減除銷貨成本,不得以違章銷貨收入全數作為所得額。惟費用部分既據稱因與產品尚無直接關係,應否再予減除,應視原申報案之核認情形而定,除原申報案已申報列入之費用,根據有關規定或按營業收入比率調整剔除其超列部分者(如交際費職工福利費等),於計算匿報所得額時,自應重按原申報費用(包括原調整剔除數)核實認定外,應不得再行減除費用;至營利事業原申報案,因未能提示帳簿文據備查,經該處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於查獲違章銷貨收入,核計匿報所得額時,依法自應仍以同業利潤標準之純利率(編者註:現為淨利率)為準,以期公允。
[函令之二]
財政部69/04/15台財稅第33041號解釋函
按申報所得額核定之書面審核案件嗣後發現漏報銷貨收入之處理
主旨:營利事業申報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標準,經稽徵機關按申報所得額核定,嗣後發現漏報銷貨收入,以查帳核定之全部所得額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全部所得額減除申報所得額後之差額,依率計算補徵稅款。至該項差額應否按短漏報所得額處罰,應分別就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與原經書面審查核定所得額部分,依說明辦理。
說明:二、原經書面審核部分,其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提示之帳簿憑證或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與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數額所發生之差額,應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應就查得之證據為斷。如因費用憑證不符規定或超過法定限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予以剔除而發生之差額,自不得以匿報所得論處;若其進銷存貨不符或虛列費用而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自應適用上揭法條規定處罰。三、經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因其既有匿報所得之事實,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至其匿報所得額之計算,如其全年全部所得額係經稽徵機關依查帳核定並據以補徵稅款者,應視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之成本、損費是否已列報而定;如成本與損費均已列報,應以漏報之銷貨收入為匿報所得額,如成本部分未列報,則以漏報銷貨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至經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全部所得額予以補徵稅款者,則以漏報之銷貨收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純利率核計其匿報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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