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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扣除額(註:111年度為670萬元,其他年度請參考財政部公告),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該局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錯誤遭受補稅及處罰。

誤判類型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1. 因海外所得資料來源眾多,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2. 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海外基金,金融機構通常會透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該基金之交易情形以通知單或對帳單告知投資人,投資人應留意是否收到海外所得相關通知單,若未收到通知單應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

二、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

海外基金轉換,形同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重新購買新基金,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1.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不同類別之海外所得互抵,例如: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營利所得互抵。
  2.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海外所得情形,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貞秀
電話:(04230511118235

發布日期:1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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