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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在公司清算後分派的剩餘財產大於原出資額的課稅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公司在清算後,在少數狀況下其所分派給各股東的剩餘財產會大於原出資金額,此時的課稅規定是要針對獲受分派的剩餘財產大於原出資額部分課徵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該股東係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者則為例外),筆者解讀函令,既使是該公司的股份為有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法律行為上無免所得稅的適用,假若為個人股東,此剩餘財產分派為營利所得,這點要多加注意。

 

 

[函令之一]

財政部650127台財稅第30533號函

 

公司辦理清算後另發現應稅收益之處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課稅辦法,茲分別規定如次:

(二)股東取得剩餘財產之課稅問題:股東於依照公司法第330條規定取得清算人所分派剩餘財產時,其中屬於股本部分不在課稅之列,其餘部分,除該股東係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者外,均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公式如次:

 

1)清算後之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清算費用-清算人之報酬=剩餘財產

2)剩餘財產-應納清算所得稅額-股本=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

3)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分派比例=個別股東之應稅清算所得額

 

(三)清算申報後發現應行課稅所得之處理:公司組織經辦理清算申報後,復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行課稅之收益者,應由清算人列為清算所得計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並將稅後餘額分派股東,由各該股東依前述方式納稅。

 

[函令之二]

財政部620302台財稅第31604號函

 

公司解散後分派剩餘財產扣繳稅款規定

 

解散之公司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於清償債務後按股東股份比例分派賸餘財產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按公司實際分派數,依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扣繳規定辦理(編者註:境內股東適用兩稅合一制改為免扣繳但應填報股利憑單)。

 

[相關稅務新聞稿]

財政部1010314新聞稿

 

公司解散清算分派剩餘財產之課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於清算完結日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股東則須依公司開立之股利憑單所載金額,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轄區內曾發生過一件行政救濟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和妻子乙君都是A公司之股東,該公司於91年間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甲君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2人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2,467,808元及0元,經該局根據A公司填報之股利憑單、清算分配報告表及股東會議紀錄等核定渠等2人營利所得各為5,576,032元及2,788,015元,依法核定甲君須再補繳綜合所得稅款2,057,133元。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清算申報資產負債表中記載之現金1,800餘萬元,早於7879年間即用於股東無償增資、分配紅利及以股東名義轉投資B公司而不存在了,就算要歸課股東營利所得,其所得實現年度也應該在7879年度,早已罹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核課期間等語,經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第1審、上訴審之行政救濟程序,終局訴訟結果為法院判定甲君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認為,雖然甲君主張A公司申報之現金資產於清算當時已不存在,故其與配偶實際分得之股利金額少於公司申報之金額等等。惟根據有關事證及資金移轉過程之經濟實質判斷,A公司於7879年間所為,無非係將公司資金無償貸與各股東使用,並非盈餘分配,各股東就使用上開資金應負有返還公司之義務,仍舊屬於A公司之資產範圍,僅是會計科目記載錯誤而已。因此A公司會計帳上登載現金資產,於清算後,自應列入剩餘財產分派盈餘予股東,並按各股東持股比例計算,核發股利憑單予各股東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稅,與收付實現原則尚無牴觸,且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該局特別說明,依公司法第110條、第228條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前項表冊送達後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上開案例中,甲君2人身為A公司股東,如對於公司歷年度帳載情形有異議,應該要及時提出。又同法第330條則規定:「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因此,凡解散公司之股東依上述規定取得清算人所分派剩餘財產時,屬於股本的部分不在課稅之列,其餘部分,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公式如下:

 

清算後之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清算費用-清算人之報酬=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應納清算所得稅額-股本=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

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分派比例=個別股東之應稅清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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