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與訴訟有關的其他損失列報原則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營利事業碰到法律案件導致公司損失,可能的狀況會有兩種:

  1. 沒有提起訴訟,則相關損失會被國稅局認為是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不得列報。
  2. 有提起訴訟,建議要到判決確定無法收回年度,才能認列為其他損失

[新聞之一]

財政部1041119新聞稿

 

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損失,須已確定發生才可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實際取得或支付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600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結果,其中1,0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未確實發生),乃否准認列,僅核定其他損失6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8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1,0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99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逾期,導致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甲公司已於100年間向臺灣ΟΟ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8,100萬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1,0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及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列報。

 

[新聞之二]

財政部970620新聞稿

 

侵占事件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列報其他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7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第99條第4款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轄內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其他費用1,600萬元及其他損失1,100萬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嗣該公司經內部稽核發現其職員涉嫌利用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出納傳票,偽充交易憑證及假借服務費名目涉嫌侵占公司款項,其偽充交易憑證入帳之科目及金額,分別為交際費330萬元及其他費用980萬元,並自行按保險契約估算不能獲得理賠部分,列報為此侵占事件之其他損失320萬元,自動向該局申請更正交際費為170萬元、其他費用620萬元及其他損失1,420萬元,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案經該局審查後以該公司更正增列之其他損失320萬元,係未實現之估列數而否准增列,重行核定交際費170萬元、其他費用620萬元及其他損失1,100萬元,應補稅額80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之債權契約,契約中關於自負額約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得因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調整變更,被保險人實際所受損害與保險契約自負額分屬二事,自難將保險契約約定估算之自負額逕行認定為該公司實際所受之損害。又其雖於95年間對涉嫌侵占、背信罪責之職員提起刑事告訴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惟迄未獲判決,且該職員迄今並無遭通緝紀錄。是該公司91年度其他損失未能確定,且此項估計之自負額雖無法經由保險公司理賠,尚非不得對侵占人求償,尚難認屬91年度之損失。況交際費及其他費用核定調減剔除部分,係依查得資料分別按其性質及相關規定核定,並無處理不具一致性及權義事項任意割裂之事,該公司主張原核定一方面認定交易不存在,即認定屬侵占之法律關係,調減交際費及其他費用,另一方面卻又以侵占之法律關係未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為由,否准認列其他損失,就同一侵占事件之處理未有一致性,於權利義務相關連之事項任意割裂適用,核無可採,遂判決駁回。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費用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以符稅捐法制。

 

[新聞之三]

財政部990609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有具體事證並應提供相關憑證供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其他損失如具「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特性,且無「確定應付」情形,尚不得據以「應付費用或損失」入帳,而應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始為適法。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其他損失8千餘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發現,該其他損失係甲公司因政府興建高速鐵路徵收其桃園工廠(即出售廠房、倉庫、宿舍等予政府) 相關之停工、拆遷及員工資遣等費用或損失,惟因具特殊情形無法確知實際損失金額,甲公司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損失之「估列數字」8千餘萬元,並以「其他損失 (借方)與應付費用(貸方)」科目列帳;惟甲公司迄未能提出所必須負擔之停工、拆遷及員工資遣等費用或損失之相關支付資金證明、原始憑證、資遣費扣繳申報資料及財產目錄等文件供核,經剔除7千餘萬元,否准認列,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其他損失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損失之「估列數字」8千餘萬元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系爭其他損失7千餘萬元中,工廠拆建費用1千餘萬元、工廠拆遷鑑定費用50餘萬元及工廠資遣員工費用1千餘萬元等,甲公司並未提出支付資金證明並具體說明與政府興建高速鐵路徵收土地有何直接關聯性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無從確認是否係屬徵收補償收入之減除項目,抑或營業上必要之支出;又直接營業損失2千餘萬元及工廠拆遷停工損失3千餘萬元,係甲公司主觀上預期之營業收入未能實現,並非客觀上之實際損失,在稅法上自不得列報為營業損失;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之鑑定資料,係該委員會所估列之損失數字,核屬未實現損失;另機器搬遷報廢損失2百餘萬元未提示財產目錄及報廢證明文件或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之文件,核與規定不符等由,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有具體事證並應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如損失具有「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特性,且無「確定應付」情形,應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始為適法。

 

[新聞之四]

財政部1001020新聞稿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其因而產生之損失,如該保證行為未取得相關收入,,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因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依照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認列。

 

南部某家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的A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6,000多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筆損失是因為A公司用其所購買的商業本票作為其關係企業B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的擔保品,後來因B公司未清償借款,致A公司所提供擔保的商業本票遭債權人實行質權而發生之損失,因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公司章程所營事業範圍均未有保證業務,該項損失非屬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全數不予認列。A公司不服,主張行為時關於費用及損失之規範,並非僅限於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且為關係企業B公司背書保證,有其商業上必要性之考量,符合彼此互惠原則等語,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營利事業損失發生之「原因」,性質上若非產生該營利事業收入之來源,營利事業不會因該「原因」之存在而產生收入,則損失即與其本業或附屬業務無關。「保證」非A公司之本業或營業項目,其為B公司本票之保證行為,既為單純之保證,並未因而獲有收入,該保證行為自非使公司獲有利得或營業外收入之附屬業務,此保證行為所致之損失,於營業事業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為損失,是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該項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無不合。

 

[新聞之五]

財政部1060618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資金遭董事長挪用致無法收回,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之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又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備具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應係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關者。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億元,經查係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挪用該公司資金,作為買賣股票或清償私人欠款之用,並非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該局乃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法院判決意旨認為,本件損失肇因於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並非甲公司具有循環性之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係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費用或損失,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必須審慎辨明列報之費用及損失是否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徒增後續行政救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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