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選用行業代號的課稅實務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1. 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
  2. 營所稅申報之行業代號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請儘速辦理變更登記,避免電腦核定產生異常被列為查核對象
  3. 擴大書審公司碰到調帳時,一般人認為不給帳冊頂多是依據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課稅捐,但國稅局還會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要如何找出實際營業項目呢,我在此補充有幾種方法:

a. 銷貨發票內容(二聯式或三聯式判斷其為批發業或零售業)

b. 進貨來源憑證

c. 廣告費用徵人樣張,瞭解公司營業項目

d. 稅捐憑證:例如娛樂稅繳納憑證。

 

[稅務新聞之一]

財政部1000330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應注意事項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歷年皆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每年約有6成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時,請務必留意下列事項:

一、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申報之行業代號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請儘速辦理變更登記,避免電腦核定產生異常被列為查核對象。

 

二、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之交易增益,應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可按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

 

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當年度如經查獲短、漏開發票或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則無前揭要點純益率標準降低1%的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一定要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獨資合夥組織案件因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請於期限內申報),才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以100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例,營利事業務必於531日前繳清稅款,61日繳納雖不需繳交滯納金,但就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了。

[稅務新聞之二]

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將依法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準,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開始抽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時,部分營利事業表示,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各種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該局並發現有些營利事業申報適用之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以致於以較低之純益率標準申報。此類案件均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仍應備齊相關之帳證資料,並據實申報行業類別,否則一旦列入抽查,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稅務新聞之三]

財政部1010220新聞稿

 

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行業代號也是節稅之道

 

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帳簿、保存憑證、詳實記載交易情形,以證明結算申報的所得額正確無誤,但營利事業若因故未能提示證明其所得額的帳簿憑證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即可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此種稅捐核定方式,雖有簡化稽徵作業程序的效益,但也可能因營利事業所選用的行業代號錯誤,而損及其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某企業社,當初設立時是以廣告刊板製作為業,並據以登記為主要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嗣後因廣告刊板製作業務量不佳,遂轉型為以壓克力板塊批發為業,但該企業社卻一直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行業代號,故核定其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時,即依原登記行業別「廣告板、廣告塔設計製作業」(行業代號731212)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7%計算營業淨利。

 

嗣後於復查階段,該局發現,該企業社本年度統一發票開立的產品名稱為「壓克力板塊」與以前年度產品名稱「廣告刊板」差異頗大,乃逐筆向交易買方查證交易實況,並確定該企業社實質上已轉型為壓克力板塊批發商,乃變更該企業社行業別為「塑膠製品批發業」(行業代號462214),並按「塑膠製品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計算營業淨利,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負擔。

 

[稅務新聞之四]

財政部931207台財稅字第09304562600號函

 

核示加盟式便利商店應適用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二、加盟式便利商店以「委託加盟」或「特許加盟」方式參加經營,其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適用,應視加盟者有無商品之實際進貨、銷貨及有無商品之所有權而定。

三、加盟式便利商店如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時並以加盟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屬「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標準代號4753-12)」(編者註:現為4711-13);如其無商品之進銷貨行為,為從事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便利商店服務之營利事業,以取得「加盟」經營等勞務收入者,屬「人力派遣業(標準代號9201-13)」(編者註:現為7802-00)(編者註:自102年度起增訂標準代號4711-14無商品進銷行為之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上開加盟式便利商店應分別適用各該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新聞之五]

財政部940222新聞稿

 

經營加盟式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應適用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經營加盟便利商店因適用不同之稅務行業代號,致稅捐負擔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行業代號係依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標準,按其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分別歸屬於一類,而經營加盟式便利商店業者,其稅務行業代號之分類,依財政部93127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2600號函釋規定「應視加盟者有無商品之實際進貨、銷貨及有無商品之所有權而定」,即加盟式便利商店如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因享有商品所有權,屬獨立經營事業賺取商品利潤,其所適用的稅務行業代號為「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標準代號4753-12)」,如加盟業者無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既未取得商品所有權,而僅單純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便利商店服務,以賺得加盟經營勞務收入者,其所適用的稅務行業代號則為「人力派遣業(標準代號9201-13)」。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營加盟式便利商店業者,因經營模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行業代號,渠等自應分別適用各該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捐負擔自然有所不同。

 

國稅局特別提醒經營加盟式便利商店業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先審視實際經營模式,按有無商品之實際進、銷貨及有無商品之所有權,分別適用各該業行業代號辦理結算申報,藉以正確計算稅額。

 

[稅務新聞之六]

財政部970918新聞稿

 

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行業代號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如營業項目係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他各項活動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將依「人力派遣」業(行業代號為9201-13)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近來查核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普遍發現申報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有以8710-11劇團、舞團申報,亦有列報8710-99其他技藝表演。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代號8710-11「劇團、舞團」,係指包括戲劇、歌劇、話劇、舞團演出等,行業代號8710-99「其他技藝表演」,係指包括魔術表演、馬戲團、說大鼓、說書、木偶戲演出、雜技表演,惟經查核發現,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實際營業項目普遍為對外與電視公司或節目製作公司簽約,並派遣旗下藝人參與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活動等,核屬行業代號9201-13「人力派遣」。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95年度「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標準為28 %

 

該局呼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平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並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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