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綜合所得稅修改的重要內容簡要
鄭宏輝 會計師
[修正重點之一]
財政部1081204新聞稿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施行,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頒訂「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如附表),得依規定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適用對象要件者,只要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但如果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查詢列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附表:
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頒訂「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規定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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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申報時需檢附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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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
實際聘僱者 |
檢附108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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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聘僱者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 |
檢附有效期限內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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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符合條件者 |
檢附108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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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
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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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
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 |
財政部1081225新聞稿
[修正重點之二]
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5萬元,較107年度之17.1萬元,增加4,000元。該部表示,預估受益戶數為184萬戶(較107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為72.57億元(較107年度增加11.88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附件)
附件:
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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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案例一 |
案例二 |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7.5萬元*人數) |
70萬元 |
35萬元 |
免稅額(每人8.8萬元*人數) |
35.2萬元 |
17.6萬元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標準)24萬元 |
(標準)24萬元 |
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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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
1萬元 |
1萬元 |
身心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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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 |
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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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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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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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數 |
65.2萬元 |
42.6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4.8萬元(70萬元–65.2萬元) |
0 |
說明:依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5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修正重點之三]
財政部1081218新聞稿
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上述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各項金額與108年度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9年度各項金額,為納稅義務人於110年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附表: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08年12月18日製表)
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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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一般 |
88,000 |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
1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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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120,000 |
有配偶者 |
240,000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00,000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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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
5% |
0~540,000 |
12% |
540,001~1,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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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210,001~2,420,000 |
|
30% |
2,420,001~4,530,000 |
|
40% |
4,530,001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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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
一次領取者 |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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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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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領取者 |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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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
670萬元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
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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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
3,330萬元 |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距 |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
1 |
0~540,000×5﹪–0 |
2 |
540,001~1,210,000×12﹪–37,800 |
3 |
1,210,001~2,420,000×20﹪–134,600 |
4 |
2,420,001~4,530,000×30﹪–376,600 |
5 |
4,530,001以上×40﹪–829,600 |
[修正重點之四]
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部分: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108.11.8.)條文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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