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稅務新聞稿及相關合約範例
鄭宏輝 會計師
110-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之費用,並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約定由公司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並免視為該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間與其聘僱之外務員王君訂立合約,由王君使用自有機車拜訪客戶、推銷產品,由甲公司補貼相關費用。經王君取具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發票、收據憑證計6千8百元。甲公司依據合約及相關憑證補貼王君6千8百元,依前開函釋規定可核實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費用,免視為王君之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因業務需要,與員工約定使用其自有之機動車輛從事公務,並補貼相關費用,取得相關憑證後可核實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並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注意以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為限,不包含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私車公用相關合約範例]
x x x x 有 限 公 司
車輛補助協議書
立約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君(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字號:
基於甲乙雙方因營運及業務上產生之關係,特訂立此協議書,以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
1、乙方個人車輛(車號: ),車輛所有權登記人:
關 係:
2、乙方以個人車輛作為執行甲方業務上之使用,乙方得向甲方申請油資補助;油資補助已內含一般油資、車輛維護等各項費用。
3、依據第二條第一段之敘述,乙方得向甲方報支其停車費、過路/橋費等費用,並檢附(列有甲方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發票或甲方抬頭之收據),核實認列為甲方之費用。
4、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日起生效,若乙方離職,本合約自動失效。
6、本協議書若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方 乙方
公 司 :xxxx有限公司 姓名:xxxx
負 責 人:xxx 身份證字號:
地 址:臺北市xx區xx里xx街xxx號1樓
統一編號: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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