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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企業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規避稅捐的稅務及法律責任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過去這種案例大多是補稅加罰結案,此例開始已經有稅務單位移送法辦的案例開始發生,要加以注意,以避免誤蹈刑事罪風險。

 

[稅務新聞]

家庭企業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規避稅捐,除有行政責任外,恐涉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近日查獲以提供勞務為業之甲公司,其利用負責人之家族成員及員工設立乙、丙及丁等企業社,甲公司取得之進項憑證大多源自於乙、丙及丁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約2,900萬元,其餘則為油單等憑證;乙、丙、丁並無相關設備及人員,僅有小額油單等進項憑證。該局經向甲公司之下游營業人查證,勞務承攬人均為甲公司並無轉包予乙、丙、丁。乙、丙、丁等企業社既無提供勞務之事實,卻開立大額之勞務費憑證供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成本費用,以減少甲公司之稅負,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除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290萬元外,並將相關行為人移付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為導正企業此種逃漏稅捐之情形,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及員工等設立大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主要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列報成本、費用,或以小企業之名開立銷項發票分散主要企業收入之逃漏稅行為,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藍小晴

電話:(0423051111分機7534

 

 

 

[相關法律]

  1. 稅捐稽徵法第4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3.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1. 洗錢防制法第2: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1. 洗錢防制法第3: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罪)、第四十二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

F. 洗錢防制法第14: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G. 洗錢防制法第15: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例如:使用不同名的第三國護照開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例如使用詐騙集團車手)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犯罪所得沒收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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