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請注意,從民國72年到今天為止,Debit Note都無法成為稅務合法入帳憑證喔。
財政部990830財北國稅審一第0990245351號
有關國外廠商出具之借項通知單(DEBlT NOTE)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釋疑
主旨:所詢有關國外廠商出具之借項通知單(DEBlT NOTE)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財政部賦稅署98年12月30日台稅一發字第09804586240號移文單轉貴會98年12月16日全聯會字第09801301號函辦理。
二、按「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INVOlCE)」分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及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218號函所規定。
三、商業發票係出口商簽發給進口商證明銷售貨物內容及價格之交易文件,依UCP600(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品)第18條規定,商業發票內容需載有:1、受益人及申請人資料;2、金額及幣別;3、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等資料。係屬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口報關時應檢附之文件。而借項通知單係為要求折讓、追索欠款等應收帳款之照會通知,交易中有向對方索取款項時,如出貨損害或錯誤之賠償、費用增加等,均可開立借項通知單給對方。海關核估完稅價格時,借項通知單為核定完稅價格或調查申報價格真實性之部分證明文件,但非正式之報關原始憑證。二者所載內容、格式非全然相似,法律效力亦不盡相同,因此借項通知單尚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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