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營業稅查核之評論

鄭宏輝會計師

近來(105.5.7)報載某位15歲少年經營網拍,因而被國稅局核定營業額1,000萬元,補稅50萬,罰鍰25萬,合計75萬,在此評論如下:

 

  1. 1.     1054月開始,全國五區國稅局均針對網路交易大規模進行營業稅查核,筆者猜測,這位少年應該是這波查核鎖定的對象。
  2. 2.     一般應辦營業登記而未登記,會是補本稅加罰一倍,但這位少年係依據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故減輕處罰為0.5倍。因此,一般超過18歲的成年人踩到這條稅法,仍會依照本稅金額裁罰一倍,需注意之。舉例來說,未辦營業登記而一年出售達六戶以上的投資客,營業稅補稅加罰也是補本稅加罰一倍。
  3. 3.     現在這位少年只有被補營業稅,可預期的是,未來還會有營所稅及綜所稅的補稅加罰鍰處分要面對。

 

假若被國稅局查到網路交易應辦營業登記而未登記,處理的方式會如上所述。最好的方法便是主動先辦理營業登記,假若能被國稅局認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或許還能以最小的稅賦成本達成法規遵循目的,過去筆者確實聽聞過,有網路買家被認定為小規模營業人,這位賣家之橋段如下:

 

  1. 1.     將自宅為獨資商號登記點,國稅局管區實際勘查時,發現辦公地點僅有一張書桌加電腦。
  2. 2.     提出申請前,這位賣家把網頁的交易紀錄先行隱藏。
  3. 3.     國稅局管區勘查結束後,稱讚這位賣家誠實納稅的用心。
  4. 4.     拿到免開統一發票的貼紙及核准公文。

 

最後這位賣家被核定之月營業額為83,000元,每三個月繳納營業稅2,490(= 83,000 * 3個月* 1%)但說實在話,這位賣家的實際月營業額遠高於每月20萬(推計課稅的漏洞),但後來這位賣家進口商品金額過高,故核定營業額仍有被調高。

 

以下附上國稅局認定營業額的條文,僅供各位參考之。筆者的看法是,其實國稅局依據以下的行政規則核定稅額是蠻有邏輯依據的,但這些規定一般人很少知道,故在此分享之。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五條(88.6.29.修正條文)

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適用第六條規定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下列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但營業情形特殊者,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一、資本主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但未實際經營業務者不予核計。
二、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其有經常照顧業務之家屬或親友,以員工計算。
三、房租金:按每坪每月核計,其自有或無償借用之房屋,視為租用。

前項各款營業費用標準另訂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按地段或行政區域,擬定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報財政部核備。

第一項所指之費用率如下:
一、古玩書畫買賣業、鐘錶眼鏡買賣業為百分之十七。
二、其他買賣業、製造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裝潢業、手工業、修理業、加工業為百分之二十二。
三、出版業、照相業、影印業、廣告業、倉庫業、租賃業、技術設計業、勞務承攬業、舊貨買賣業、紙盒買賣業為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證業、代辦業、行紀業為百分之四十五。

營業人兼營銷售本法第八條免稅貨物者,於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銷售額時,直轄市、省轄市部分扣除百分之二十,縣部分扣除百分之三十,為其每月計課營業稅之銷售額。但兼營情形特殊者,得經主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後核實扣減。

第六條98.10.16.修正)(分業查定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

營業人經營下列業別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飲食業: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為無座位者(含立位、外帶、外送):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四)營業方式採外燴以整桌筵席按桌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次數

(五)營業方式採外燴按宴客人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宴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次數

二、娛樂業:

(一)經營歌廳、戲院、電影院、說書場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依票券收入計算其銷售額。

(二)經營電動玩具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臺每日營業時數×滿臺成數×每月營業日數×鐘點單價

(三)經營供人垂釣魚池之營業人:

  1. 1.     釣具出租部分,依租金額計算銷售額。
  2. 2.     入場券或按人收費部分,按入場票券或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3. 3.     釣魚池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釣魚人數×鐘點單價×平均每人釣魚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四)海釣業:

每月銷售額=每航次每人收費單價×每航次搭載釣客人數×平均每月航次

(五)MTV業、KTV業: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天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每月包廂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房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房間消費時數)×平均每間房間消費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銷售額

(六)經營投幣式卡拉OK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使用次數×使用成數×每次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七)經營網路咖啡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單價×使用成數×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八)經營小鋼珠遊樂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滿臺成數×每公斤單價×(每小時÷每公斤平均耗用時間)×平均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九)其他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查得資料計算銷售額。

(十)營業人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如有車輛保管費或其他收入,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三、旅宿業:

(一)按住宿方式收費者:

每月住宿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平均每日住客成數

(二)按休息時數收費者:

每月休息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住房成數×(每日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兼營不同收費方式者,應分別按不同收費方式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售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四、車輛保管業:

每月銷售額=車位數×平均每日寄存次(時)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保管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按月收取之保管費,應合併計算。

五、車輛出租業:

(一)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營業車輛數×每車平均每日出租時數×每小時租金×每月營業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出租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營業人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按包程或包時計算者,參照行車路單之記載,估計每月出租次數,依當地公會訂定之租金額核算每月銷售額。

(二)計程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載客次數×基本起跳金額+平均每日載客續駛累進載客次數×每次累進計費金額)×每月營業日數

六、農產品承銷商:

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之承銷人,依該批發市場計價單記載之金額除以(1-毛利率),為其查定之銷售額。

七、理髮業、美容業: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每人每日平均工作量×平均消費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洗髮、剪髮、染髮、燙髮、修指甲應分別按其平均消費單價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營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臉部保養、新娘(郎)化妝及其他服務,以及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八、沐浴業(包括三溫暖):

每月銷售額=客位數×滿客成數×單價×(平均每日營業時數÷平均每人沐浴時間)×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按摩、指壓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者,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九、洗車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收費單價×平均每日洗車量×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打臘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十、健身運動業:

(一)經營游泳池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每月銷售票券張數×票價

銷售全票、半票、學生票、優待票、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等,應分別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二)經營球場(包括練習場)之營業人(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

  1. 1.     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鐘點單價×球道(檯、場)數×每日營業時數×滿道(檯、場)成數×每月營業日數
  2. 2.     按球數計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每球單價×球道(檯、場)數×滿道(檯、場)成數×平均每道(檯、場)每人消費球數×每月營業日數
  3. 3.     按人收費部分,按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三)前2目營業人如有教學收入、出租場地或其他收入,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教學收入部分,如教練非受僱於該營業人並以拆帳方式計算雙方收入者,除營業人收入部分應合併計算銷售額外屬教練收入部分,應通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十一、投幣式自助洗衣業: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可使用次數×使用成數×每次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十二、加水站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加水桶數×平均每桶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十三、按摩業(含腳底按摩)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平均每日服務人次×每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不同收費服務項目應分別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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