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書
貸與人A(以下簡稱甲方)、借用人B(以下簡稱乙方),玆因xxxxxx原 因,由乙方出面向甲方進行金錢借貸,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議定條件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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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甲方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將美金20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約借用之。此款項需專款專用,並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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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甲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將前條金錢如數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中。 (乙方確認收受簽章: ) 另保證人亦於本契約成立同時,開立抬頭為甲方之三個月期間同等金額之本票。此本票在債務清償後,甲方需歸還保證人。 (甲方確認收受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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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借貸金錢利息,其計算方法為年息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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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前條約定利息之支付期為民國101年4月30日同美金十萬元部份本金一次進行本息償還,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其支付方式為乙方應於到期日當日下午3點30分前匯入或存入甲方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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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借貸金錢還款期日為民國102年3月31日先歸還美金十萬元,另外美金十萬元將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歸還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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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乙方於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及應付利息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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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乙方如逾清償期限未支付本息時,其逾期後,自乙方應清償期日翌日起,違約金以未清償金額年息10%每日單利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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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乙方如有怠於支付利息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契約,乙方不得有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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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借貸契約依前條為終止時,乙方應即將借用金全部及積欠利息一併清還甲方,不得拖延短欠,否則應依第七條加計違約金返還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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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借貸契約之履行地點為甲方之住所所在地。另本契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10日內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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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保證人對於乙方關於本契約之返還本金、給付利息、違約金等義務不履行時,願負履行責任。並願放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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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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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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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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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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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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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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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二年 一 月 ○ ○ 日
以下為本票開立範本,僅供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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