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之修改介紹
鄭宏輝 會計師
一、前言
中國大陸自從在經濟上實施改革開放以來,也開始仿照先進國家開始實施所得稅課徵制度,改革開放至今已經將近40年,中國大陸的社會變化和經濟變化均變化很大,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的制度卻仍有許多未和國際接軌或是未能符合大陸目前社會狀況,這次大陸個人所得稅修改,便是為了因應這些問題。
二、這次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了什麽?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已於2018年8月31日完成修訂,筆者的淺見,這可以說是大陸實施改革開放之後,此部法律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此次大陸個人所得稅修改的課題主要有以下部分:
- 大幅修改稅務居民的定義(與國際接軌)
- 開始實施部分所得項目的事後結算申報制度
- 扣除額的金額變高,且取消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的額外扣除額。並開始引入專項扣除及專項特別扣除項目。
- 開始引入個人反避稅條款及規範棄國稅。
- 開始建立財稅資料庫及要求其他政府機關的稅務資訊通報勾稽義務。
三、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詳細介紹
- 稅務居民的定義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 過去針對稅務居民的定義是”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一年內離境總日數不超過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便符合稅務居民之定義; 修正後之稅務居民定義與國際接軌,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便成為中國稅務居民。新修改的法律將使得稅務居民的範圍更加擴大。 例外規定: : 依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編註: 這是坐月子條款的修正版,由原來的五年放寬為六年) 成為中國的稅務居民之後,便會發生該稅務居民的全球所得向中國納稅的義務,還有未來該稅務居民有可能會被外國的金融機構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因而依照CRS的跨國反避稅資訊交換機制將該等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資訊交換回大陸的稅務機關供課稅參考之用。CRS的跨國反避稅資訊交換機制將該等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資訊交換回大陸的稅務機關供課稅參考之用。
- 稅務申報方式由全部以預扣稅款方式,改為部分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開始統稱為綜合所得)開始實施事後結算申報的制度(大陸稱為”匯算清繳”),這代表大陸的稅務申報制度越來越進步。筆者觀察到,目前由於中國大規模運用線上支付系統(例如微信支付或支付寶等),再加上過去一年來已針對企業進行”金稅三期”的稅務改革措施,中國稅務單位對於人民的課稅資訊及管控已達到成熟地步,故開始嘗試對部分所得項目進行事後申報的所得稅改革制度。
- 扣除額限額提高,過去針對工資及薪金所得有每月份3,500元之扣除額,但非稅務居民還可享有額外的每月1,300元的專項扣除。但此次修改則有:
- 全部納稅人扣除額均為每月平均5,000元(一年60,000元),且未來港澳台及外國人將無法享受額外的專項扣除,這部分修正僅酌予反映大陸物價上漲。但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之扣除額不像台灣針對免稅額或扣除額採物價指數連動方式調整,故大陸針對此部分立法不若台灣所得稅法具有高度彈性。
- 開始針對綜合所得引入專項扣除及專項特別扣除項目(類似於台灣的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專項扣除項目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此部分有多少金額可扣除,筆者判斷應該在未來幾個月大陸政府會以修改實施條例(其法律地位類似於台灣的子法地位)來加以規範。
- 開始引入個人反避稅條款,有以下的狀況,稅務機關可以進行納稅調整,此種納稅調整是補稅再加徵利息:
-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 開始有棄國稅概念: 新法開始針對中國公民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之納稅人應當在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此條文在大陸個人所得稅法是第一次出現。 比較台灣的各稅法規定,所得稅部分並沒有”棄國稅”的條文,只有在遺產贈與稅法第3條之1有規定: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 開始訂明綜合所得之匯算清繳期限: 新修正條文明定綜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須辦理匯算清繳,不若台灣的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均全部集中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此匯算清繳期間明顯較台灣長,應可以降低大陸稅務機關在申報期間的突增工作負擔。 未來假若台灣人想要合法的申報其在大陸地區所取得的所得於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中,在實務上要如此進行: :
- 該台灣人於納稅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申報大陸綜合所得稅。
- 大陸已納的稅單,在大陸先加以公證之後,在拿回台灣海基會認證,方可在台灣報稅時作扣抵。
- 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台灣綜所稅時,將大陸地區取得的所得併入申報,在大陸已扣稅款要經上一點所述的公認證程序之後才能扣抵。
- 開始建立財稅資料庫及要求其他政府機關的稅務資訊通報勾稽義務:
-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分、金融帳戶信息。
- 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台灣尚未做到此等嚴格的作法)
因大陸已針對全國民眾開始施行社會信用評分,此法亦規定,有關部門應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 增訂過渡期及實施日之規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此修正案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課稅級距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註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註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1 |
不超過30,000元的 |
5 |
2 |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
35 |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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