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F股及TDR相關稅務問題及處理方式
鄭宏輝 會計師
編號 |
問 題 |
說 明 |
1 |
買賣外國企業發行之股票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率為何? |
依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回覆證期局之函文表示,原則上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司發行之股票」應課徵千分之三之稅率,因該條例第 1 條未如證券交易法第 4 條,明確定義「公司發行之股票」之公司僅限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買賣外國企業股票應依規定適用千分之三之稅率。 |
2 |
外國企業給付之股利是否為我國來源所得? |
依財政部賦稅署 100.5.31 回覆交易所之函文外國企業分配股利所設相關課稅原則如下: 1. 營所稅: (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法人: 獲配外國企業股 利,視為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法人: 獲配外國企業股利免徵營所稅。 (3)股票股利之計算:以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 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 額,計算其收益。 2. 綜所稅: (1)個人: 獲配外國企業股利非屬綜所稅課稅範 圍,但有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2)股票股利之計算:同前,以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收益。 |
3 |
買賣外國企業發行之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規定 為何? |
個人買賣外國企業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編註:自105.1.1之後,此條稅負停徵)。營利事業應就該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
4 |
上市前股東處分外國企業股權之資本利得如何計 算? |
1、外國企業公開發行前,其股東處分股權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股東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不課徵所得稅, 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股東應就交易損益依規定併計課稅。 2、另個人處分海外股權之資本利得視為海外所 得,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相關課稅規定詳見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
5 |
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應否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 |
依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回覆證期局之函文表示,原則上來臺上市(櫃)之外國企業如在臺設 立所得稅法第 10 條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以執行控股投資或回臺上市(櫃)相關事宜,應認屬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外國企業如未在臺設立營業場所,因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為營業行為,其代理人為所得稅法第 10 條所稱營業代理人。上開情形均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
6 |
外國企業股票係屬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 |
依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回覆證期局之函文表 示,原則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9 條規定,財產為公債、公司債、股權或出資者,以其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因此外國企業應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 境內財產。 |
7 |
若控股公司為回台上市,擬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再加以併股,本國法人股 東因此獲配資本公積轉增 資股票之課稅規定為何? |
1、 若轉增資之資本公積係源自於:以往在其他 交易所上市溢價發行新股、與他公司進行股 份轉換等所產生,其屬股東之出資額性質, 我國法人股東因此獲配股份,尚無所得發生,應無歸課股東所得稅問題。 2、 倘該公司以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 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股東逾期未繳足 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或受領贈與之所得等 非屬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我國法人股東因此所獲配股份,應列為境外之 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3、 至於再將股份併股部分,其為每股面額之調 整,該公司各股東持股之總面額並無變動, 亦不發生所得問題。 規劃股權重組時可能發生相關稅負問題,建議應 及早就個案情形與稅賦機關溝通以為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