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賣家之完整稅務規定及相關實務案例彙整

鄭宏輝 會計師

 

[稅務新聞之一]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5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1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21日至2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3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3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僅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若甲君逾109331日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於10941日以後經國稅局查獲始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應就查得甲君於1092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近年網路普及,個人網路賣家也越來越多,請留意相關規定,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9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9411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

 

參照:

財政部說明,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該部前以9411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考量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日趨活絡,現況與發布上開規定時之客觀環境已有不同,前開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無論銷售額多寡)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為外界詬病,為與時俱進,爰廢止前開函釋規定並釋明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俾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如因月銷售額於月初或月中達營業稅起徵點而負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義務,尚難就其未於月初或月中即辦理稅籍登記予以歸責,宜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又為利稽徵實務作業一致,爰釋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另該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自1092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1日至3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4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甲逾109430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國稅局應就1093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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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之二]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6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8-24

 

[稅務新聞之三]

 

經營社群電商 財政部預告明年3月起須揭露統編

 

2021/11/28 19:36:29

 

中央社 記者吳佳蓉台北28日電

 

強化查核網路銷售,財政部預告修法,明年3月起,電商平台需替賣家保留交易紀錄,同時,有採線上銷售的店家,須在稅籍登記資訊新增銷售網址,另外,在銷售頁面須揭露統一編號及名稱。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部分」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明年(2022年)122日前截止預告,期間歡迎外界表達意見。

 

對修正主因及重點,財政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如今電子商務盛行,除網路原生商店外,眾多實體商店也兼營網路銷售;因此,稅籍登記及交易紀錄、帳簿保存規定也要跟上時代,確保相關資訊透明揭露,減少逃漏稅空間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首先,按規定,企業都有保存會計帳簿憑證、買賣交易資料的義務,但現在不少店家是透過大型電商平台開店,與買家的交易紀錄、金流也是透過平台,很少自行保存。

 

因此,預告修法從明年3月起,要求以網站、APP等電子方式供店家開店的電商業者,應替店家保存必要交易紀錄。如此一來,國稅局後續若有查核需求,才有相關資料可了解、勾稽。

 

其次,在稅籍登記方面,明年3月起,只要是有透過網站、APP等電子方式銷售的店家,稅籍登記資訊中必須包含銷售網址,如果是透過電商平台開店,則要提供申請開店時使用的會員帳號。

 

財政部強調,此項新制,適用對象除了新設立店家外也包括已設立店家,明年3月以前已有稅籍登記且有透過電子方式銷售的商家,要在明年315日前申請變更登記,補上銷售網址等資訊;未主動誠實登記被查獲,將被處以罰鍰。

 

此外,明年3月起,店家在網站、APP或社群軟體上銷售,應於銷售頁面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統一編號及名稱,也就是得掛上網路版的「市招」。

 

財政部表示,民眾可透過店家揭露的統一編號及名稱,上「稅務入口網」的「公示資料查詢」專區,確認業者是否為合法登記,以及是否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進一步保障自我權益;屆時若發現有店家違規,也鼓勵向國稅局檢舉。

 

[案例分享]

合法節稅是權利,但若要動歪腦筋、鑽漏洞來避稅、逃稅,免不了得與國稅局一番「鬥法」,隨著時代演變,國稅局為掌握稅源,除實地稽查外,近年也透過稅務資料庫交叉比對物流、金流、資訊流,揪出異常案件並深入調查,許多逃漏稅案件早已無所遁形。

 

據了解,國稅局最常查獲的逃漏稅、避稅案件,主要以營業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為大宗,其中營業稅是許多稅目的「源頭」,更是各國稅局緊盯的重點,近年像臉書社團售貨、販賣遊戲點數、網拍平台等三大類型,是最常被國稅局查獲的違規樣態。

 

案例一、臉書賣滷味 物流、金流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有一家公司在201712月至20206月間,透過臉書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等,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長達兩年多期間,這些宅配到府的滷味收入都沒有申報繳稅。

 

國稅局是比照物流、金流等資料後,發現這家公司是利用宅配到府時收款,隨後再由宅配業者匯款給滷味業者,最終查出兩年多以來銷售金額高達887萬元,這家業者是屬於開發票的營業人,稅率為5%,除了要補稅44萬元,還要再另加罰鍰。

 

案例二、網路虛擬寶物交易 別以為私訊交易就沒事

 

有一位民眾在網路上從事虛擬寶物、遊戲點數銷售,為了避開國稅局耳目,還很聰明地透過網路私訊、通訊軟體如Line等與買家聯繫,在付款時,也請買家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存入個人銀行帳戶,以為可順利躲過國稅局查核。

 

然而國稅局近來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到這位民眾的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進一步交叉比對相關資料後,發現這位民眾在20164月到20173月期間,收取貨款高達8,300多萬元,沒有辦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達7,900萬元,被補稅近400萬元,還要處一倍罰鍰,補稅加罰共約800萬元。

 

案例三、網拍平台銷貨 躲不過國稅局法眼

 

愈來愈多民眾斜槓做網拍,不過國稅局若發現異常,也會向平台業者索取資料,觀察交易數量及頻率,來掌握稅源。

 

有一位民眾從事網拍,在20157月到201812月間透過露天市集、蝦皮等網購平台,銷售3C產品,多年下來銷售金額達4,000多萬元,被國稅局查到,遭補稅加罰了400多萬。

 

交易形態日趨多樣 財政部修法、提升稽徵效率雙管齊下

 

近年財政部為了掌握稅源,逐步展開修法作業,像是防堵房東分割避稅,因此修正《房屋稅條例》,正在立法院審查中;避免藉由不當股權安排來避稅,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讓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

 

除修法之外,面對新型態網路交易,財政部也積極防堵地下經濟,希望捍衛租稅公平,目前信用卡金流已定期提供給財政部,電子支付相關資料也將於今年底起定期提供,財政部也與金管會溝通,未來將由銀行定期提供高頻率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帳戶資料給財政部,協助掌握稅源。

 

國稅局官員表示,面對新型態交易,要與刻意逃漏稅人士「鬥法」,實際上也面臨許多挑戰,例如現今許多臉書社團團購盛行,婆媽購買力驚人,但卻往往沒有依規定開發票、繳稅,對於合法繳稅營業的營業人很不公平。

 

然而部分團購社團「戒備森嚴」,不是想進去就能進去,官員想用臉書進入一探究竟,說不定還會被拒於門外。因此未來稅務資料庫的蒐集,也將格外重要。

 

不過財政部強調,蒐集課稅資料並非查稅,一方面是要提升稽徵效率,一方面則是會與跨機關資料交叉比對,確實有異常才會進一步查核。

 

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1852/5711162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940118台財稅字第09404506310號函

 

出租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電子商務金流者按手續費收入開立發票

 

二、線上消費者直接向網路商店購買貨物或勞務,由網路商店直接將貨物或勞務交付網路消費者,並不透過○○公司,準此,○○公司僅出租網路交易平台,代為服務電子商務金流,故該公司可就其向網路商店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保存相關帳簿、憑證及單據,以供稽機關查核運用。

三、請○○公司提供線上消費者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4碼資料,供網路商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以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相關函令之三]

 

財政部賦稅署1030108臺稅消費字第10200214670號函

 

第三方支付服務向網路交易業者代收轉付各收單機構等之手續費原則得按代收代付處理

 

第三方支付服務不限銀行業者始得辦理,且其提供之信用卡金流服務,除須依買賣雙方指示,始辦理付款予賣方外,與收單機構依約按交易款項扣取手續費並進行撥付情形相同,屬收單機構之延續,其向網路交易業者代收轉付各收單機構等之手續費(含收單機構再就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等之手續費),依財政部1011015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規定,如於其與網路交易業者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相關函令之四]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用及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相關函令之五]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以自宅作為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相關函令之六]

 

財政部1101201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函

 

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買受人),供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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