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在台提供技術報酬所能享受之租稅優惠探討

鄭宏輝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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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於兩岸三地工作取得薪資所得之完整課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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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函

陳情者:A 先生 先生(XXX百貨行負責人D小姐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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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頭(隱名合夥)稅負問題探討

1.     使用人頭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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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國稅局營業稅管區稅務員在查核某店舖(此為有限公司)營業稅是否有漏銷事實,此稅務員在剛發出查稅公函後,受查者便立刻委託某會計師為代理人協助此事,但此稅務員得知此事實後,立刻打電話向其原記帳士(此記帳士未獲授權處理此件查稅公函)表示:「只要這店舖搬走,便可用補稅2萬及裁罰2萬了事,假如他堅持不搬,便要用補稅50萬及裁罰50萬來結案」,另還表示「本件受查人所說的話很多是騙人的,他手上都掌握有事證」,試分析此稅務員在刑法上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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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一件國稅局營業稅稅務員查稅案,我的當事人原本有請記帳士代為記帳報稅,後來國稅局查稅時,我的當事人正式委任我處理本件查稅案,而沒委託此位記帳士代理此案,結果這位稅務員竟然把這公函處理的內容,以及我和這當事人的委任關係透露給這位記帳士知道,我當下覺得不太舒服,剛剛查了相關法令之後,得到以下結論:

  1.  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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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產回台是否應該課徵所得稅判斷圖(財政部官方說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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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CRS實施最新進度新聞訊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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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宏輝

    名:鄭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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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深度研討

  1. 1.     法令依據

l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節錄勞務和營利所得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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