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投資客課稅相關新聞--個人經常性買賣房屋課稅問題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1.     台灣大多數的房地產投資客,一人一年只要買賣6戶以上,或是連續幾年都買賣個2-3戶,則會被視為營業人,需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負。

相關法令如下:

財政部951229台財稅第09504564000號函(遏止炒房的重要解釋函令)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1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例如每年都買賣個幾戶)

2.     有些投資客知悉此項法令,會用許多人頭來分散所得,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來作刑事訴追,相關法條如下:

A.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B.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3.關於逃漏稅如何作行政執行非本文所要細部探討的內容,但要分享的是,為了避免欠稅大戶之稅捐債務罹於時效而遭免除,立法院在民國1061月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修正條文,將追稅期限延長五年至民國11134日。

A.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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