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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個判決頗為重要,這不是我個人所發現的,而是財政部請葛克昌老師在財稅研究中寫文章時所引用的判決,這篇判決有兩個重點:
1. 法官注意到"稅捐機關只需讓上開請求權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之狀態,上訴人(此處指納稅人)退稅請求權之行使即無法如願"
2. 在此判決中,法官指出"稽徵程序中,稅捐事實之調查本是稅捐機關自應負擔之義務,稅捐債務人只有配合調查之義務,協力義務應在此觀點下理解。因稅捐機關調查退稅請求權成立及金額大小之過程中,其要求營業人履行協力義務之前提,必須是對請求權成立及營業人主張範圍之真實性已有合理懷疑基礎存在,而需對應之文件來澄清。而不可毫無節制地任憑己意,要求當事人提出「難以提供、又與待證事實認定無關」之相關資料。不然人民之「協力義務」即失其「協力」之意涵,而變成稅捐機關刁難人民,拒絕退稅之藉口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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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清算的公司,假設有留抵稅額,過去很多人都會認為這留抵稅額無法拿回,最近兩年財政部有發解釋函令,允許企業可委請會計師針對這部份進行簽證後拿回留抵稅額,先退之後視狀況再審核,以下是函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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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其效力約當於法律,這裡面最重要的一大段話是"有關營利事業所得加項之收入,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有關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即「成本」與「費用」,因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目前國稅局審一科及法務科就採取此種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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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過去有簽證過中部的建設公司,由於中部的土方其土質優良,所以給土方處理商處理時可以出售產生收入,北部的情況反而是建商需付費請土方廠商處理,所以這是中部才會發生的特殊稅務問題,我在此問題略有小小研究,在此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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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要幫客戶去國稅局談稅務案的詳細說帖,各位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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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在台提供技術報酬所能享受之租稅優惠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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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於兩岸三地工作取得薪資所得之完整課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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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函

陳情者:A 先生 先生(XXX百貨行負責人D小姐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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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頭(隱名合夥)稅負問題探討

1.     使用人頭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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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國稅局營業稅管區稅務員在查核某店舖(此為有限公司)營業稅是否有漏銷事實,此稅務員在剛發出查稅公函後,受查者便立刻委託某會計師為代理人協助此事,但此稅務員得知此事實後,立刻打電話向其原記帳士(此記帳士未獲授權處理此件查稅公函)表示:「只要這店舖搬走,便可用補稅2萬及裁罰2萬了事,假如他堅持不搬,便要用補稅50萬及裁罰50萬來結案」,另還表示「本件受查人所說的話很多是騙人的,他手上都掌握有事證」,試分析此稅務員在刑法上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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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一件國稅局營業稅稅務員查稅案,我的當事人原本有請記帳士代為記帳報稅,後來國稅局查稅時,我的當事人正式委任我處理本件查稅案,而沒委託此位記帳士代理此案,結果這位稅務員竟然把這公函處理的內容,以及我和這當事人的委任關係透露給這位記帳士知道,我當下覺得不太舒服,剛剛查了相關法令之後,得到以下結論:

  1.  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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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產回台是否應該課徵所得稅判斷圖(財政部官方說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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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CRS實施最新進度新聞訊息分享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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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宏輝

    名:鄭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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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深度研討

  1. 1.     法令依據

l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節錄勞務和營利所得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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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中有一項醫藥及生育費用列舉扣除額,其列舉扣除之相關事宜及法規整理,在此列示如下:

     1.      所得稅法本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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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節稅方法(引用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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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及課稅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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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所得稅法第25條之優惠創造企業優勢技術服務篇

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優惠,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推定為其課稅所得額。一般外國營利事業假若申請此項優惠通過,則收到技術服務報酬時之扣繳稅率將由20%降到3%(技術服務金額的15%為課稅所得,乘以扣繳稅率20%3%)。國際技術合作時,有時技術提供方處於賣方市場優勢而要求買方負擔稅捐時,則此條文之優惠將有助於技術服務報酬之價金談判,本文擬針對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技術服務報酬優惠申請作完整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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